|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都附属中学章程 |
| 人气:3657 发布时间:2022/1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加速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进程,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都附属中学(简称“北二外成都附中”),英文名称为Chengdu High School Affiliated to 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Chengdu High School Affiliated to BlSU;校园官网http://www.bewcdfz.com/index.asp;学校校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聚萃街351号。
第四条 学校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举办,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六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理念:做“眼里有光、脸上有笑、心中有人”的教育,即做自信教育。
育人目标: 培养具有民族自信心、全球胜任力的文化使者与创新人才。
办学目标:文化使者的摇篮•创新人才的天地。
第七条 办学特色:实现了高品质外国语、公办外国语、理工外国语三大突破,全面打造“五大特色”:多语种复语特色、英语特色、外交特色、数学特色、艺体特色;精心培养“四大特长”学生:理工科拔尖生、双外语特长生、小语种特长生、英语特长生。
第八条 校训:守正如初,创新不止。
校风:自信,刚毅,脸上有笑。
教风:守正,创新,心中有人。
学风:会学,乐学,眼里有光。
第九条 学校LOGO: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班子成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会议汇报。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政办公室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学校除党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还分设双一流升学中心、海外升学中心、宿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
第十七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十八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日常管理,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学术委员会、教导处、各学科教研组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
(一)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奠定基础。
(二)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选用适当的教材实施教学。
(三)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学术委员会和各学科(教研)组,负责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各学科也要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四)学校构建高初中部(年级组)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高初中部(年级组)全面负责本学部(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高初中部设立学科教研组,年级组设立学科备课组,接受学科和高初中部(年级组)的双重领导;学校设立课程首席教师,具体负责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接受学科和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定期与高初中部(年级组)保持沟通。
(五)学校教导处和学部共同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六)学校倡导教师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学习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七)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
(八)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末、毕业等学业质量测评。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九)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实行等级制。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二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校本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以任何方式公示或张贴。学校不得将教学质量作为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掌握基本的体育锻炼技能,增强学生的体质。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各班主任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劳动,做力所能及的学校或家务劳动。
第三十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三十五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必须具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采取适当的途径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关心工作。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一)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通过校长信箱、当面投诉等多种途径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依靠街道和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都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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